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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 环境保护与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新区管环罚〔2025〕80号

2025-80 江苏航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docx

江苏航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江苏航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602MA2150KM6Q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2025.12.31吴香兰
2宁新区管环罚〔2025〕81号

2025-81 棠邑建设(河南)有限公司.docx

棠邑建设(河南)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棠邑建设(河南)有限公司91410225MACHADPM3A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2025.12.31马建荣
3宁新区管环罚〔2025〕82号

2025-82 南京紫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ocx

南京紫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南京紫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3201050758568908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
2025.12.31邓鸣峻
4宁新区管环罚〔2025〕83号

2025-83 贵州匠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docx

贵州匠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贵州匠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1520603MAALYBLQ61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叁佰元整(¥146300)。
2025.12.31钱海燕
5宁新区管环罚〔2025〕84号

2025-84 南京浦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ocx

南京浦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南京浦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320111580470411P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334600)。
2025.12.31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