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795/2026-19917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府采购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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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2025—2027年度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招标编号:JG203225S60192)的延续和补充,对原标段6(主要河道水质监测任务)重新采购。根据标段兼投不兼中原则,《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2025—2027年度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标段1至标段7供应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人。
一、项目名称
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标段6:主要河道水质监测任务)
二、项目预算
40万元/年(人民币),共2年。
三、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方式。第一年度合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项目需求
1.主要河道(南十里长沟、跃进河、小江河、大道河等),约20个点位,每月监测2次,监测项目:pH、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氨氮、化学需氧量(具体按上级文件要求);
2.地下水,龙潭水井,一年2次,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基本项目前37项开展监测工作(具体按上级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和信访监测,约30家次。废水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pH、CODcr、SS、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粪大肠、总氰化物、总铜、色度及常规重金属;废气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非甲烷总烃、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苯系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噪声。
4.其他临时交办应急监测任务等。
注: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调整服务内容。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约,采购人有权暂停中标人服务资格。
五、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自2025年7月以来任意一月份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或自2025年7月以来任意一月份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自2025年7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份: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享受免缴、缓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5.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采购截止时间和地点
1.采购截止时间:2026年4月3日18:00,将综合报价单、CMA证书、能力表及其他支撑材料以纸质材料形式密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过快递或送至采购地点。
2.收件地址:栖霞区新港大道86号
联系人:彭主任
联系电话:85568530
七、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根据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提出的样品检测或项目监测需求,按约定报价预算检测或项目监测费用,其中项目监测需求需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及费用清单经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监测协议。
2.中标供应商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样品检测和现场监测工作。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有权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及施加质控措施,中标供应商需接受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的监督指导安排,并对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负责。
3.中标供应商现场监测结束或取样后7日内向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提供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有特殊项目,可具体协商)。
八、评价标准
评标方法: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采购,根据采购综合评比标准(附件),由项目采购小组进行采购综合评比打分。
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