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6〕14号 | 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 | 91320192745372941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版)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 | 2026/10/16 | 朱素华 |
| 2 | 宁环罚〔2026〕15号 | 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100751259881T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版)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零肆拾元整(¥96040)。 | 2026/10/16 | 夏靓 |
| 3 | 宁环罚〔2026〕16号 | 南京苏郎酒业有限公司 | 91320105790435008X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维修复检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版)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2026/10/16 | 顾培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