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江宁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7月21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1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22号

15022 南京吉斯顿物流有限公司.pdf

南京吉斯顿物流有限公司91320115MABLU6YJ8R《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
2026/07/16周蓉
2宁环罚〔2026〕15024号

15024 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df

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20115MA22L73R6C《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
2026/07/16陈翠兰
3宁环责改〔2026〕 15001号

15001 南京裕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pdf

南京裕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1320115MAKC4H8U9K《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05/25张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