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4年)
文章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0: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 | 当事人 | 文书号 | 作出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文书制发日期 | 送达日期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履行 |
1 | 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宁环责改﹝2024﹞0001109号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南侧围墙外沟渠内积水采样,结果显示总磷、氨氮、石油类等污染物浓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2024.1.18 | 2024.1.18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已履行 |
2 |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宁环责改﹝2024﹞0000160号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月1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监督监测,现场监测时焦炉均在正常生产。结果显示:2#焦炉2B机侧氨浓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2024.3.22 | 2024.3.2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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