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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4年)
文章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0: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当事人文书号作出机关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文书制发日期送达日期责令改正内容责令改正履行
1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宁环责改﹝2024﹞0001109号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南侧围墙外沟渠内积水采样,结果显示总磷、氨氮、石油类等污染物浓度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2024.1.182024.1.18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已履行
2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宁环责改﹝2024﹞0000160号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监督监测,现场监测时焦炉均在正常生产。结果显示:2#焦炉2B机侧氨浓度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2024.3.222024.3.2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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