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17:5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分局、各派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相关要求,经对本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现决定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宁环规〔2014〕4号)
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等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宁环规〔2018〕2号)
三、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规程(暂行)》的通知(宁环规〔2018〕3号)
四、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的通知(宁环规〔2019〕2号)
五、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宁环规〔2020〕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