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6〕2号 | 南京达砳物流有限公司 | 913201133024560702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维修复检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元整(¥1220)。 | 2026/1/27 | 汤少山 |
| 2 | 宁环罚〔2026〕3号 | 南京宁汇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91MAD9NQ8R7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叁拾伍元整(¥29935)。 | 2026/1/27 | 朱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