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5〕21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仙林高铁加油站 | 91320113MA279E0C2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两个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 2025/12/9 | 张亮 |
| 2 | 宁环罚〔2025〕29号 | 王忠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业;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2025/12/9 | ||
| 3 | 宁环罚〔2025〕32号 | 南京瑞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BP8NYW42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 | 2025/12/9 | 刘洋 |
| 4 | 宁环罚〔2025〕33号 | 江苏桐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191MAC5KB1H8U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 | 2025/12/9 | 靳灿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