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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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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环罚〔2025〕31号

宁环罚〔2025〕31号.pdf

南京国润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91320116MADRJK4L0F《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2025/11/25傅维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