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市级行政许可和执法信息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5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9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5〕27号

宁环罚〔2025〕27号.pdf

南京蓝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91320114797112893L《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2025/10/27李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