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5〕27号 | 南京蓝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4797112893L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2025/10/27 | 李永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