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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5〕24号

宁环罚〔2025〕24号.pdf

南京汇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320193674947428H《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
2025/9/10柯伟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