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52873379 通信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路120号 联系人:南京市雨花台生态环境局 |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110kV大尚线杆线迁移下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辐(表)雨花台审〔2026〕1号 | 2026.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