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宁环罚〔2025〕13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013.pdf
| 江苏莱沃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3MADGTMG3X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 | 8/20/2025 | 马文娟 | 一般 |
| 2 | 宁环罚〔2025〕13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014.pdf
| 南京栖蓝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3MAE48DW84K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停止建设;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 8/20/2025 | 师家瑞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