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新区管环罚〔2026〕1号 | 南京曙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南京曙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193567218406C | 1、责令改正;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对未保证DA001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对未保证DA002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 2026.1.21 | 杨德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