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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4月11日、4月14日)

文章来源: 环境保护与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6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

2025-17、姚朝辉2.pdf

姚朝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姚朝辉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