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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公开(溧水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10-3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7014号

2026-17014号决定书.pdf


南京天伟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91320117MA1W6MM86K《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对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
10/27/2026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