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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行政处罚公开(溧水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29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7004号

2026—17004号决定书.pdf

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91320117773991512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4/24/2026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