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溧水)拟对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7日—2026年6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
邮编:2112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 1 | 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制造项目 |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华塘路30号 | 南京卓盛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南京优安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华塘路30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315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购置生产设备,新建机床壳体制造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 1、水环境:项目运营期废气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更换,更换的喷淋废液集中收集后作危废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洪蓝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大气环境:切割废气、打磨废气、焊接废气均有效收集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1)排放;喷塑废气有效收集经设备自带的“大旋风+二级滤芯过滤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2)排放;固化废气有效收集经“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排气筒(FQ-03)排放。危废仓库挥发性有机物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FQ-01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应标准。FQ-02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FQ-03排气筒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相应标准;FQ-03排气筒废气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应限值。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安全处置。本项目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焊渣、废砂轮片、废粉末、废粉末袋收集后外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废抹布手套、含油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 025-57236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