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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溧水)

文章来源: 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5-27

我局(溧水)拟对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2720266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

邮编:2112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联系电话
1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制造项目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华塘路30号南京卓盛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优安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华塘路30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315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购置生产设备,新建机床壳体制造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套机床壳体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1、水环境:项目运营期废气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更换,更换的喷淋废液集中收集后作危废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洪蓝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大气环境:切割废气、打磨废气、焊接废气均有效收集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1)排放;喷塑废气有效收集经设备自带的“大旋风+二级滤芯过滤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2)排放;固化废气有效收集经“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排气筒(FQ-03)排放。危废仓库挥发性有机物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FQ-01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应标准。FQ-02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FQ-03排气筒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相应标准;FQ-03排气筒废气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应限值。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安全处置。本项目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焊渣、废砂轮片、废粉末、废粉末袋收集后外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废抹布手套、含油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025-5723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