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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光学薄膜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溧水)

文章来源: 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我局(溧水)拟对光学薄膜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320264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

邮编:2112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联系电话
1光学薄膜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南京市长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希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评价范围为一期软膜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168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生产设备,新建软膜产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万平方米软膜POP产品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61万元。水环境: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大气环境:1#软膜模具生产线废气(涂布废气、清洗废气、固化废气、拼接废气)、4#、5#软膜POP成品生产线中丝网印刷废气均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1)排放;2#、3#软膜POP半成品生产线废气(涂布废气、清洗废气、固化废气、贴合废气)均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2)排放;4#、5#软膜POP成品生产线废气(涂布废气、清洗废气、固化废气)均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3)排放。
FQ-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相应标准,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相应标准。FQ-01排气筒异丙醇有组织排放,FQ-02、FQ-03排气筒丙酮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附录A相应标准。FQ-01排气筒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及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相应标准。FQ-02、FQ-0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应标准。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安全处置。废软膜模具、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抹布、废包装桶、废UV灯管、废海绵、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025-5723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