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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8000套中央空调生产线项目等2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溧水)

文章来源: 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2-02

我局(溧水)拟对年产8000套中央空调生产线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2-20251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

邮编:2112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联系电话
1年产8000套中央空调生产线项目南京市溧水区东屏工业集中区东岗路9号蓝途(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拟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搬迁至溧水区东屏工业集中区东岗路9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迁建后,原项目不再建设生产。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设备,并购置部分生产设备,建设中央空调生产线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0套中央空调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水环境:项目运营期换热器测漏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循环水定期排水与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溧水东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大气环境:切割、焊接废气均有效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FQ—01);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FQ—02)。
非甲烷总烃、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有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颗粒物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所统一清运;废边角料、焊渣、不合格品、吸尘灰、废布袋、除尘灰、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发泡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在厂区危废仓库内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025-57236168
2年产600台数控及金属加工机床设备生产线搬迁项目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华塘路30号钇众载体01栋厂房汉刚机械(南京)有限公司南京优安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拟从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七里甸路 3 号搬迁至洪蓝街道华塘路30号钇众载体01栋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设备并购置新生产设备,建设数控及金属加工机床设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0台数控及金属加工机床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水环境:项目运营期喷枪清洗水回用于调漆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洪蓝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大气环境:补腻子、调漆、喷漆、晾干、补漆工序均在喷漆房内进行,产生的废气有效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FQ-01);少量焊接、打磨废气有效收集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车铣加工过程中少量油雾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排气筒(FQ-01)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系物(苯乙烯)有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标准、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应标准;厂界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应标准。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固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废边角料、金属粉尘、烟尘净化器废滤芯外售综合利用;油雾净化器回收油、油雾净化器废滤芯、废吸附棉、漆渣、废漆桶、废柴油、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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