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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行政处罚公开(建邺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5〕05011号

宁环罚〔2025〕05011号.pdf

南京速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91320105MA2113451U《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六)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
9/18/2025刘启海一般
2宁环罚〔2025〕05012号

宁环罚〔2025〕05012号.pdf

南京智慧中堃置业有限公司91320105MAE8K28F8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责令改正;
2、对2025年5月9日违法夜间施工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对2025年5月10日违法夜间施工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壹佰元(¥37100)。
9/12/2025熊向晖一般
3宁环罚〔2025〕05013号

宁环罚〔2025〕05013号.pdf

安徽地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1340200MA2NXDUT5W《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
9/10/2025陈郑一般
4宁环罚〔2025〕05014号

宁环罚〔2025〕05014号.pdf

江苏玖辰建设有限公司91320104MAC6R0MA3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
9/9/2025刘婷婷一般
5宁环罚〔2025〕05015号

宁环罚〔2025〕05015号.pdf

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11423MAD2MU0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
9/9/2025张恩田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