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 1 | 宁环罚〔2025〕05011号 | 南京速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05MA2113451U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六)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 | 9/18/2025 | 刘启海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