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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行政处罚公开(建邺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5〕05011号

宁环罚〔2025〕05011号.pdf

南京速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91320105MA2113451U《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六)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
9/18/2025刘启海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