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江宁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10-28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51号南京恒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5051 南京恒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df


91320118MAENJ6H52D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第十七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拆解处理行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责令停业,处罚款柒万柒仟元整(¥77000);对未按规定申报危废行为处罚款伍万玖仟万元整(¥59000);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报废处理未办理备案手续行为处罚款伍仟玖佰元整(¥59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玖佰元整(¥141900)。
2026/10/21刘勇
2宁环罚〔2026〕15044号大协西川汽车部件(南京)有限公司

15044 大协西川汽车部件(南京)有限公司.pdf

91320115771271407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
2026/10/26柏原辉彦
3宁环罚〔2026〕15048号南京众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5048 南京众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pdf

91320115302496443T《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
2026/10/26谷晓良
4宁环罚〔2026〕15060号南京宁之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5060 南京宁之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df

91320113MA20FX1L0F《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 对未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 对跨省转移未报送信息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零玖拾柒元整(¥34097)。
2026/10/26胡增光
5宁环罚〔2026〕15069号南京宁容钢桶封闭器厂

15069 南京宁容钢桶封闭器厂.pdf


91320115135598601Y《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
2026/10/26张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