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江宁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8月5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20号

15020 南京富俊机电有限公司.pdf

南京富俊机电有限公司91320104777004385X《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026/07/28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