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86170657
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805室固废科
联系人: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 1 | 关于110千伏塘花7CL线63号-66号塔、大塘7EM线56号-59号塔杆线迁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辐(表)江宁审〔2026〕002号 | 2026-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