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江宁)拟对医药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27日——2026年9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办公室(环评科)
邮编:211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 1 | 医药研发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6号创新中心2楼 | 格锐馨(南京)生物研发有限公司 |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格锐馨(南京)生物研发有限公司使用现有房屋建筑面积550平方米,拟从事医药研发项目。主要原材料:氢氧化钾、碳酸钾等。主要设备:气相色谱仪、精密增力电动搅拌器等。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医药样品的研发。 | 水环境: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生命科技加速带园区化粪池预处理、综合实验废水经生命科技加速带园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至江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秦淮河。废水接管江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TN、TP、LAS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江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中TN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氯化氢、丙酮、甲苯、氨、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1“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表C.1“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氯化氢、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的排放限值。 噪声:本项目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项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外包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理;实验废液、废包装容器、废实验耗材、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025-69977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