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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塑料制品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江宁)

文章来源: 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我局(江宁)拟对塑料制品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10日——2026年8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办公室(环评科)

邮编:2111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联系电话
1塑料制品生产扩建项目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镇汤峰路50号南京兴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伊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增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用于塑料制品扩建项目。主要生产原材料:ABS粒子、PP粒子、尼龙粒子等;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搅拌机、破碎机等;项目完成后,预计新增年产塑料制品产品约500万件。水环境: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汤山新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汤水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注塑成型废气、破碎粉尘、危废暂存废气。其中注塑成型废气经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余废气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氨、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氨、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表9标准限值;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噪声: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空压机含油废液。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空压机含油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固废合理处置。
025-6997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