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高淳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9月16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高淳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1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6〕

18019号

18019行政处罚决定书 .pdf


南京圣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8MA20W7N78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2026/9/16

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