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2026〕 18014号 | 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1324565260491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 2026/8/12 | 李道军 |
2 | 宁环罚 〔2026〕 18012号 | 美高精密制造(南京)有限公司 | 91320118MA1XT6WT47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2026/8/12 | 宋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