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2025〕 18003号  | 南京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32011807586958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 2025/2/17  | 曹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