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2024〕 18035号  | 南京富华食品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26JTF4W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整)。  | 2024/11/12  | 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