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京铖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医疗个性化齿科产品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高淳)
我局(高淳)拟对南京铖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医疗个性化齿科产品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9月15日-2025年09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胥河北路5号
邮编:2113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1 | 医疗个性化齿科产品产业基地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5号南京医疗器械产业园云溪医谷21幢 | 南京铖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淮安晓牧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拟投资1500万元在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5号南京医疗器械产业园云溪医谷21幢建设医疗个性化齿科产品产业基地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789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0万份齿科产品的生产能力。正畸矫治器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后期如建设需另行环评。 | 水环境:本项目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接管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大气环境:本项目营运期产生激光打印、车金、车瓷、抛光、喷砂、CAM、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各设备内部风场集中至各设备自身配套的袋式除尘系统内部进行收集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打印模型、充胶、酒精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8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 声环境:本项目噪声在通过合理布局,距离衰减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固废:废钛盘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模型蜡、废琼脂、废石膏、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废抛光液、废酒精、废树脂液、废包装桶、瓶、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都能得到合理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025-56821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