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795/2021-0157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收集;试点;贮存;试点单位;处置;试点工作;试点项目;贮存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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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畅通我市小量危险废物转移处置途径,推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提升全市危废固废安全专项整治水平,服务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着力提升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体系,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先行先试。发挥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推动有一定工作基础、管理成熟的试点单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模式。
按需实施,强化监管。根据区域产废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合理的规划集中收集贮存点,严格试点单位环境准入,认真组织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明确,防控风险。试点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执行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收集危险废物的转移途径,着力防控非法利用处置等环境安全风险。
(三)工作目标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比较完善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小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试点区域内小量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到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控环境安全风险。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以上(含黄色)的单位可申请开展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1、具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
2、从事环境科研、工程设计及建设、技术咨询、运营管理等环保科研机构或者环保企业,并至少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二)试点单位布点
各派出生态环境、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小量危险废物分布特点和收集需求,结合辖区现状和规划,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布点。建邺区、鼓楼区、秦淮区和玄武区如无符合要求的项目选址,全市统筹协调收集。
(三)试点收集对象
我市范围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年产废量10吨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单个种类年产废量5吨以下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试点单位的收集范围原则上以其项目所在区(园区)为主,可兼顾邻近区域,但不得超出南京市范围。
上述小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收集试点单位提供收集服务,也可直接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四)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内容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建设符合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并配套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转移等管理制度。
(一)集中收集贮存要求
1、项目建设。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对贮存设施建筑面积、防火等级、拟收集的危废种类等严格履行环评、安评、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对照“绿岛”建设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将集中收集试点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强化做好服务。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具有完善的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措施,配备泄漏液体收集、通讯、照明、消防、气体导出及气体净化设施设备。试点单位应按照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相关要求,在贮存设施出入口、贮存设施内部及危险废物运输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2、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收集贮存方案,严格分类分区贮存。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严禁收集、贮存未经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在产废企业长期贮存或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量原则上不超过5000吨/年。
产废单位和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应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双方合同中应依法明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利用处置环节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违约责任,规范无法处置废物的退运机制等,确保环境安全。
3、规范贮存。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及内容等应符合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严禁私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单位间“再转移”或“代保管”。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实验室危废不得超过500吨),收集危废的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有逾期未转移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暂停试点单位的收集,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转移处置或退运,待转移处置或退运完成后方可继续收集。对转移处置存在困难的危险废物,试点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试点单位(或产废单位)的申请组织开展相关废物的行政代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规范管理要求
1、申领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要求向试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江北新区、南京经开区、江宁开发区审批范围内的试点项目向所在园区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按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规模及条件等开展经营活动。
2、加强信息化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设全程跟踪收集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实现小量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和过程可溯,建立从收集管理、贮存管理、应急平台、经营记录簿及汇总统计的全过程业务模块。实行电子标识标签,一体化实现危险废物的自动称重、拍照、标签打印、数据实时上传。
3、执行危废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经营管理。
(1)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物理状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废物应账实相符,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将运营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步抄报市生态环境局。
(2)网上申报。严格执行网上报告制度,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时申报,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以及去向,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等数据相一致。
(3)运输和转移。制定小量危险废物运输方案,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网上报告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4)信息公开。做好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5)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完成评审和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
(6)自行监测。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备。根据监测方案和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辖区内拟收集危废产生的基本情况及收集点布设、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情况),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和相关准备工作,有相关指导服务需求的,可及时联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其正式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试点工作方案、相关问题整改报告等)。自收到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固管、执法等人员,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辅导,指导试点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存在问题的试点单位,要积极整改,完成后,正式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自收到整改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和指导服务工作。
(三)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对于通过现场技术辅导(或整改复核)的项目,由各生态环境派出局正式受理(同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召集市级集体审议会。集体审议会应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固管、环评、应急、执法等相关处室单位参加,审议材料应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试点工作方案和前期相关问题整改报告等。根据集体审议会意见,派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复核。审议(或复核)通过的,由派出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首次申请的由派出局主要领导签发),暂按《关于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环办﹝2019﹞91号)相关要求,登记加盖市局印章,正式颁发收集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公告。
江北新区、南京经开区、江宁开发区审批范围内的试点项目,由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审议、公示和发证公告等相关工作,具体程序可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程序制定执行。
(四)试点单位的评估
试点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运营报告后,应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并于1月30日前将评估结论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能通过年度评估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停止其运营。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取消试点。
五、政策激励
根据《关于抓紧组织开展“绿岛”建设试点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给予三个方面的激励政策。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绿色担保奖补、绿色债券贴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的支持。
2、市生态环境局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项目的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核查服务。
3、对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区(园区),在相关工作考核中,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或申请推荐加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试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细化做好项目谋划,科学确定试点名单,积极组织试点单位申报,细化明确相关试点项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环境监管计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小量危废产生企业应依法履行好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等责任,在合同中约定好污染防治要求。小量危废产生企业应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网上报告制度,规范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或利用处置。
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岗。试点单位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为产废单位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试点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试点单位集中收集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督促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运营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以及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试点工作开展前已经运营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动车维修矿物油等各类收集单位,要在试点期结束前,对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完成改造升级等工作。
附:南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
附
南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
序号 | 申请试点单位 | 区(园区) | 试点项目 拟建设地点 |
1 | 江苏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江北新区 | 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内 |
2 | 南京华创高端产业化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 江北新区 | 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内 |
3 | 南京伊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江宁区 | 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
4 | 南京润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高淳区 | 高淳经济开发区内 |
(解读说明:本项工作要求已在文件中详细说明,文件解读请参考正文,不另设解读文件,如有疑问可咨询工业污染防治处。)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