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6〕11号 | 何海翔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2026/9/20 | ||
| 2 | 宁环罚〔2026〕12号 | 江苏东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6MA1X878X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压路机的行为,每台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 2026/9/20 | 曾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