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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0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0号

宁环罚〔2026〕10号.pdf

南京海翔科技检测有限公司91320116MA27J9KL46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2026/8/28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