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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04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5号

宁环罚〔2026〕5号.pdf

南京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113MABPM5F33T《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每辆车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2026/2/28梁振刚
2宁环罚〔2026〕6号

宁环罚〔2026〕6号.pdf

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91340300149872317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930000)。
2026/2/28杜俊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