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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2日-2026年03月0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辐射)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09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68505126(政务大厅)/83630862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
联系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1

关于南京大唐龙袍一期50.88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辐(表)审﹝2026﹞11号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