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宁环罚〔2026〕13023号 宁环罚〔2026〕1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铭悦.pdf
| 南京铭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91320115MA20HRX31F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8/31/2026 | 李雨顺 |
| 2 | 宁环罚〔2026〕13024号 宁环罚〔2026〕1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德.pdf
| 南京彰德物流有限公司 | 91320102MAEP20D5XF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8/31/2026 | 尹建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