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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25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3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022.pdf

秦淮区赵贤春货运经营部92320104MACJ0T9B28《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8/24/2026赵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