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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0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3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007.pdf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91320192134931580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362000)。8/4/2026成俊
2宁环罚〔2026〕13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011.pdf

南京宇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3MAER3U1R2A《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8/4/2026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