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宁环罚〔2026〕13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007.pdf
|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 | 913201921349315802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362000)。 | 8/4/2026 | 成俊 |
| 2 | 宁环罚〔2026〕13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011.pdf
| 南京宇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3MAER3U1R2A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 8/4/2026 | 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