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栖霞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4月17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17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

宁环罚2026-13006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宁环罚〔2026〕13006号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第一供油中心91320192748231052M《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4/17/2026陈声远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