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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6〕13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13004.pdf

菲特晶(南京)电子有限公司913201007245940001《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2/10/2026董俊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