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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5万元以上)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2宁环罚〔2025〕13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014.pdf

南京栖蓝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3MAE48DW84K《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停止建设;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8/20/2025师家瑞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