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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行政处罚公开(秦淮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13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6〕04013号

宁环罚〔2026〕0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南京御禾嘉门诊部有限公司91320104MA1T9M207R《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2026/7/9陶冶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