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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公开(溧水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10-19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7011号

2026-17011号决定书.pdf

福尼斯(南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7MACECP3X4R《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对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
10/14/2026苏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