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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6日行政处罚公开(六合区)

文章来源: 六合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08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经营者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6〕16007号

16007沃艾德.pdf

南京沃艾德制泵有限公司9132011668671834XP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6/07/6赵文俊一般
  2宁环罚〔2026〕16008号

16008欧力德.pdf

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91320116793732905A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每辆机动车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2026/07/6徐天宇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