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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行政处罚公开(建邺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6〕05013号

宁环罚〔2026〕05013号.pdf

江苏沐泽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91320211301810605E《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2026年9月4日包正永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