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派出局信息公开 > 江宁 > 行政处罚公示 >

2026年10月9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10-09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38号合肥鑫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038 合肥鑫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91340100MAEF5UWU4Y《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
2026/09/29夏冲
2宁环罚〔2026〕15039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油品经营部

15039 江苏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油品经营部.pdf

91320000834768980F《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26/09/29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