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
| 1 | 宁环罚〔2026〕15038号 | 合肥鑫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40100MAEF5UWU4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 | 2026/09/29 | 夏冲 |
| 2 | 宁环罚〔2026〕15039号 | 江苏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油品经营部 | 91320000834768980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2026/09/29 | 叶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