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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2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30号南京韩大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15030 南京韩大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pdf

91320115MAD6KYLF4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2026/09/11韩瑞先
2宁环罚〔2026〕15032号南京运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5032 南京运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df


91320115MA1YHGMD2M《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编号215-7的挖掘机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对编号215-9的挖掘机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6/09/11李运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