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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行政处罚公开(江宁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姓名
1宁环罚〔2026〕15026号南京裕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5026 南京裕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pdf

91320115MAKC4H8U9K《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捌元整(¥2358)。
2026/08/13张正兵
2宁环罚〔2026〕15027号南京市江宁区京南合京餐饮店

15027 南京市江宁区京南合京餐饮店.pdf

92320115MAK28FJ51G《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
2026/08/13周梦婷
3宁环罚〔2026〕15029号南京瑞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5029 南京瑞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pdf

91320115MA22BRWQ29《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2026/08/13李林刚
4宁环罚〔2026〕15033号南京双星塑料厂

15033 南京双星塑料厂.pdf

9132011575688343XP《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
2026/08/13张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