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江宁)拟对国家元件中心试验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
邮编:211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 1 | 国家元件中心试验厂房建设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喜燕路18号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南京亘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利用现有用地,厂区总占地面积约为33326.08平方米,本次扩建拟建设试验厂房等相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为785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4584.26万元,建成后检测项目主要有土壤氯离子检验、金相检验、硬度检验、光学色谱检验、高锰酸钾耗氧量检验等。 | 水环境: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其余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装置预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入屯营河,最终汇入长江。滨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须满足《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区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提标到准地表Ⅳ类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TN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废气、危废贮存废气等,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NMHC)、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其中NMHC、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废气对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NMHC、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厂房外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引风机等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金属、废塑料、废外包装、纯水制备废滤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公司、综合利用;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等所有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外排量为零。 相关部门意见:南京市江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江宁政务投备〔2025〕189号)。 | 025-69977052 |